关于申报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时间: 2024-01-14 09:19:17 作者: 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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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将《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区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于2024年1月30日前填写《北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主动向北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做申报登记,并实行严格管理。
因自2024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发生明显的变化,2023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需重新对照新的界定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重新填写《北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向北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做申报登记。因单位规模等级下降或因破产、停业、兼并等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客房数在4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5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经营用客房数量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农家乐、民宿。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在8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养老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住宿人数在8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住宿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以及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18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
(一)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及枢纽变电站、中间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二)装机容量100K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10KW以上的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1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除烟花爆竹外)经营商店。
(一)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除居住小区外车位在301辆以上的汽车库,车位在401辆以上的停车场和车位在16个以上的修车库。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且共用安全疏散的单体公共建筑(商业街)。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2.符合2条及以上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照其最大火灾危险性进行定性确定,高标准严格管理。
3.本文中的12大类属于不完全列举。凡是与文中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性相似、类别相同且规模相近的,可参照确定。
5.《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中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凡是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社会单位,应主动到北林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
社会单位填写《北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北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由北林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