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已废止】
时间: 2024-03-15 12:44:23 作者: 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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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厚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办法,推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自动发表影响税款征收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发表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自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产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自动发表,漏缴、少缴税款占应交纳税款份额30%以下的,或许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向海关书面陈述其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并承受海关处理,海关确定为自动发表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请求减免税款滞纳金。契合相关规则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发表且被海关处以正告或许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确定企业信用情况的记载。高档认证企业自动发表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的,海关立案查询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办理办法。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向海关自动发表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则。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自动发表的,需填制《自动发表陈述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资料,向报关地、实践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陈述。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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