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4-01-12 07:18:38 作者: 欧宝官方app下载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具体范围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水利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和配网工程、核工业工程、通信工程等。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有必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制,确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上的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和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降低防雷装置检验测试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验测试市场,允许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合法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推进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加强雷电监测;要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探讨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发展防雷减灾专业专项服务,提高防雷减灾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防、预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各专业部门应在本专业领域协助做好相关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三)各级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测试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考核范畴,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要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制(修)订有关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防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运行管护,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防雷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
(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获雷灾事故报告后,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雷灾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力度。有关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一)各相关部门在受理防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类别和本部门职责范围,确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许可和监管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应给予申请人服务指引。
(二)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交接之日前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并制订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
(四)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和联系人,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防雷减灾管理的实际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明确相关责任,制定许可清单及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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